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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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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国土整治局 2013/5/25 8:35:40      点击:
(鄂土资发〔2009〕6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综合招投标中心: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工程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建设效益不断显现。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中,以他人名义投标的问题相当普遍,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的行为十分严重,中标后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投标资格审查
(一)投标人资格。
1. 投标人必须是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的单位。
2. 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是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3.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需查验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原件。
(二)资格审查方式及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原则上以资格后审方式为主,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须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资格审查程序。
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
1. 资格后审。
(1) 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工作。
(2)资格后审为合格制审查,凡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
(3)资格后审应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结合使用,可只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起,由低到高的7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足7人时,则按本条所述次序增至7人或对全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后审与其它评标办法(非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结合使用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详细评审前先进行资格审查。
2. 资格预审。
(1) 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工作,其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成。
(2)采用其它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时,须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规范招投标过程
(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含补遗、变更)、资格预审文件、中标结果公示、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均须先报送项目建设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盖章,同时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上述文件方可在综合招投标中心备案、对外发布。
(三)每个投标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
(四)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的开、评标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严禁场外交易。
三、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到综合招投标中心专用账户,且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划转,不得以投标人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
1.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4小时足额交纳到帐,否则投标人不得参加资格预审。
2. 采用经批准的其它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确定入围投标人会议前48小时足额交纳到帐,否则投标人不得参加确定入围投标人会议。
3、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72小时交纳到帐,否则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
1. 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投标保证金来款渠道统一及时退还。
2.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告结束后即可办理退还手续。
3. 采用经批准的其它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的,未入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入围结果公布后即可办理退还手续。
4. 除上述2、3所示两种情况外的其它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国家、省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办理。
四、规范评标办法
(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名,其他评委均从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专业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名。
(二)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估法时,须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时,中标人必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不得低于所投项目成本。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商务标权重占总分的70%—80%,商务标的得分应包括总报价得分和分部分项工程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得分,其中总报价权重不得低于商务总分的80%。
五、规范招投标收费
(一)每份资格预审文件售价应按成本价收取,不得高于200元(含200元),每份招标文件售价不得高于500元(含500元),如有图纸及配套材料可另收成本费;不得强制参加部分标段的投标人购买全套招标文件。
(二)任何单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报名费、入网费、咨询信息费等国家、省关于招投标收费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私下订立协议收费分成。
六、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的单位。
(二)鼓励招标人以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按照鄂政办发〔2008〕64号文的要求执行。
(三)凡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持国家有效证件上岗。
七、严肃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假借或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罚。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除依法依规处罚外,省国土资源厅将取消其备案登记,三年内不得重新备案登记。
1. 入围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2. 提供虚假投标人信息的(如: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负责人、资质、财务、业绩等);
3. 投标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五大员”中,有非本企业员工的;
4. 拒不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或向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的;
5. 中标后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投标承诺到位人员的;
6.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和施工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除依法依规处罚外,省国土资源厅还将取消其备案登记,三年内不得重新备案登记。
1. 不按相关规定办理招标代理事宜的;
2. 无证上岗的;
3. 拒不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或向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的;
4.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