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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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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3/5/13 8:51:46      点击:
黄公共资源局[2013]12号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9日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竞争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法律法规信息、政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相关主体信息等信息公开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原则是“公开透明、规范统一、信息共享”。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综合招投标网)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介。招标人(采购人、拍卖人、转让人等,以下简称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以下简称中介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在指定媒介公开。除指定媒介外,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可自愿选择在其他媒介公开发布,但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信息的时间、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 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信息,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等,以下简称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交易信息以外,下列交易信息必须公开发布:
(一)招标公告(招标、挂牌、拍卖公告等,以下简称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公告;
(三)中标结果(成交结果)公示;
(四)招标信息变更公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项目性质等基本信息;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中标结果(成交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开标、评标日期;
(三)中标人(成交人)名称和中标金额;
(四)公示期;
(五)受理质疑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交易信息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交易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变更事项、内容及日期。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的有关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违法违规行为;
(四)处理依据;
(五)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处理机关等。
 第十条 因受到行政处罚和根据《黄冈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一次性计分或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达到一定分值导致投标资格被停止的,必须在黄冈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告,同时报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务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公开。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职能职责、领导分工;
   (二)办事指南;
   (三)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四)服务承诺、举报投诉渠道;
   (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动态;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等。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相关主体信息,是指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资质、资格、信用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企业资质、资格;
(三)企业信用;
(四)从业资格人员情况;
(五)企业业绩等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与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国土、国资、监察、检察等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法公开交易项目审批核准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资格、资质、信用、业绩等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定期组织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地年度考核范畴。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或限制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