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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流程

来源: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3/6/3 8:12:29      点击:
 规范我县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工程建设类招标投标程序
   (一)依法组建招标项目法人,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依法组建招标项目法人。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招标人到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交易登记表》,确定是否可进行交易。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
    2、建设工程立项批文,并经县分管领导签字。
    3、建设单位资金证明。
    4、招标代理合同。
    5、招标代理机构、预算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人员执业资格的证件。(复印件已在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不提交)
    6、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7、建设规划许可证。
    8、施工图纸及其审查证明文件。
    9、报建登记表。
    10、招标条件备案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 其委托代理机构)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报送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其报送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审核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对外发布招标信息及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应在“团风县招标采购网”上发布,发布公告到报名截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组织招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中心报名室接受投标人报名同时缴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需从投标企业的基本帐户转账到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报名工作只对其企业法人或企业法定委托人,企业法定委托人必须是拟派本工程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资格预审在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按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加盖公章后报行业监管部门和管委办备案。
   (六)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中心发售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可以组织投标现场踏勘,对投标人提出的书面问题,招标人应作书面回答,或组织召开答疑会,做好会议纪要并发送到每个投标人。招标人所有的书面补充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七)编制拦标价
拦标价应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设计文件和市场价格,考虑项目环境、工期、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将详细的预算书送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公布。拦标价一般在开标前三天公布。
   (八)接收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接收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法定委托人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递交必须由企业法定委托人递交,企业法定委托人必须是拟派本工程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非企业法定委托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九)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有关规定在中心随机抽取,评标难度大的项目应在市招标投标中心抽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确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十)开标、评标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在中心组织开标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宣读有效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编制评标报告。
  (十一)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在中心对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投诉或举报的,提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中心应积极予以配合;
   (十二)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在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发出,未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十三)招标结果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三日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产权交易和土地交易程序
    1、办理交易登记
产权、土地出让单位到中心申请进场交易登记手续。中心对符合法规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没有产权评估的不予受理。
    2、办理交易告知事宜
产权、土地出让单位将拟交易的项目填写好《告知书》送行业监管部门和监察局办理告知事宜。《告知书》应填写清楚交易项目的名称及性质、产权评估价格、起拍价、交易方式、时间等情况。
    3、选定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招标(拍卖、挂牌)
产权、土地出让单位具有自行组织招标(拍卖、挂牌)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不具备组织招标(拍卖、挂牌)能力,应按规定选择代理机构。
    4、编制交易方案文件发布公告
产权、土地出让单位(或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方案文件和公告,报行业监管部门、监察局和管委办审核备案。产权、土地出让人应至少在拍卖(开标、挂牌开始)之日前20日发布公告。
    5、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
产权、土地出让方(或代理机构)在中心受理报名,报名时对竞买人进行审验登记,做到一人一表,不泄露报名情况。
    6、发售交易方案文件
组织投标人或竞买人按规定手续和时间购买交易方案文件,同时投标人(竞买人)向中心缴交投标保证金(押金)。展示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
    7、开标(拍卖、挂牌)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产权、土地出让人(或代理机构)按交易方案及公告要求,如期召开开标(拍卖)会或进行挂牌,根据评标(拍卖、挂牌)结果,中心出具《交易确认书》,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8、签订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及时签订合同,报县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备案。
本程序由管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