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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3

来源: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4/7/9 8:43:31      点击:
第七章 政府采购询价程序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询价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购人比照本程序组织询价活动。
二、成立询价小组
代理机构依法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询价标准
采购人向询价小组提供采购项目需求。询价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配置标准、技术和服务要求等评定成交的标准作出规定,并据此编制询价通知书。
四、发布询价公告
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公布询价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内容、日期、地点等,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响应供应商携带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或按要求以邮寄资料等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询价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并提供较充分的时间让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经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达到2家的,可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采购人调整采购项目需求或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新的采购方案的,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仅在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中询价的,可以不发布询价公告,直接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不得更改的密封报价文件。
对重大、敏感项目的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可监督询价过程。
六、询价评议
响应供应商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并盖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密封提交。
询价小组拆封全部报价文件。检查各报价文件是否偏离询价要求。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不符合密封或其他规定、偏离询价要求、以及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均视为无效报价。
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达到2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继续询价。
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视为废标。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或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情况,对有效报价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出具询价报告。
询价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代理机构将询价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八、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一经确定,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公告发布期内,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谈判过程有质疑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九、询价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在询价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询价报告、询价有关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情况反馈表》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理由和依据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依据,书面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二、成立采购小组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确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成立采购小组与供应商组织洽谈。采购小组由其纪检、财务、装备等业务部门3人以上单数组成。需要聘请专家的,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其他行业专家中聘请。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代理机构比照该程序组织采购。
三、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同时拟定洽谈方案,包括洽谈主要内容、价格承受上限、质量最低保证、服务要求、应变措施等。洽谈方案在洽谈前保密。
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备案
采购人在洽谈活动实施前,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洽谈方案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采购文件或洽谈方案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等情况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采购人修改后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发出洽谈邀请
采购人向洽谈供应商发出洽谈邀请,提供采购文件。
六、组织采购洽谈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后,携带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洽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洽谈活动。
采购小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进行验证。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采购小组拒绝与之洽谈。
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与响应文件相符的,采购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洽谈方案,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与供应商洽谈。洽谈中,供应商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修改。
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不高于政府采购预算或洽谈方案拟定的价格承受上限的,采购小组确认采购成交,出具成交报告。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不能满足采购要求、最终报价高于政府采购预算或洽谈方案拟定的价格承受上限,经洽谈不能达成一致,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采购人继续洽谈;采购人不能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采购项目取消。
洽谈过程由采购人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小组出具成交报告后,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采购资料备案
采购人在成交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报告、采购小组名单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资料时发现洽谈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洽谈方案或标准,以及采购小组未按照洽谈方法或标准进行洽谈的,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核实
采购人、代理机构接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答复
采购人、代理机构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回复质疑供应商,并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五、供应商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供应商(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六、财政部门受理投诉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财政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七、投诉调查
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八、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过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十、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十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投诉资料保存
财政部门将全部投诉资料归档保存。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程序
 
 
一、核对采购文件等资料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核对中标(成交)通知书与评标报告的内容是否一致、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二、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法》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及其委托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根据《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记录和处理。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对供应商处以罚款,根据《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记录和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期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而废标,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纠纷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执行。
四、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采购合同等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合同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