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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4/8/5 9:03:50      点击:
浠水县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社区)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发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最大效益,从源头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村(社区)、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各类货物、服务的集中采购,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售、出让或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集体决策、民主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程序简易、操作方便、节约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村委会(社区)负责项目评估、项目报批、编制交易文件、合同签订、履约、交易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乡镇财经所、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及纪检干事、农业干事、民政干事为成员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财经所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督促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协调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加强交易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协助村(社区)组织各类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责交易资料受理、协助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咨询服务,对交易各方资格审查,主持或协助主持交易会,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履约,收集、整理交易资料,建立交易档案,维持交易秩序),协助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调解交易活动中的纠纷,协助开展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建立和管理乡镇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统计、分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向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交易结果。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县、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纪律监督和行政监察。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凡在下列范围内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纳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严禁任何形式的规避行为。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类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标的保留价在1万元以上的各类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
(六)有必要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各类交易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依法处理。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交易方式有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拍卖、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等。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不适宜进场交易的,须经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批备案。因采购单位工作紧急需要,且采购数量小或者集中采购难度大的货物采购项目,经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可以参照近期招标采购价,由采购单位在核定价格内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未界定的荒山、荒地、荒滩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村委会根据项目情况报规划、住建、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不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未经领导小组审定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各类公共资源进入交易程序,须由村委会(社区)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审批,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定交易方式。申报需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
(二)村“两委”会议决定、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决议;
(三)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图纸、预算、质量标准、资金来源、付款方式;采购货物名称、规格、技术参数、资金来源、付款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权属证明、保留价、资金收取方式);
(四)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合同附件;
(五)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村委会(社区)凭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审批意见及相关资料,向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后,协同村委会(社区)编制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十四条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乡镇政府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交易信息,村委会(社区)在村务公开栏同时张贴信息,交易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询价公告时间不少于1日。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五条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在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接受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报名,交易文件的发放自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天。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视项目的大小、技术要求和标准可以是施工企业或自然人(获得省住建厅、省人社厅颁发施工员资格证的人员,县人社部门颁发泥工资格证的人员)。
投标人领取交易文件等资料时,应实行不记名发放。接受报名和发放交易文件的数量、名称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向投标人、供应商收取不超过项目概算1%的保证金、向竞买人收取不超过交易项目保留价30%的保证金,以现金或者转账形式提交。交易活动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1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备案后退还;竞得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作出让价款。
第十七条  自交易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止不得少于5天。若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发出补充交易文件的时间距开标时间不足1天时,开标时间应顺延。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拍卖以及公开竞价等现场会必须在交易公告规定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由村委会(社区)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地点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或定于村委会(社区)。
 投标人对开标、竞争性谈判、拍卖以及公开竞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九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作符合性评审,原则上采用低价中标或以固定价摇号中标,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确定报价最低且不低于成本价的为中标人;或者由招标人确定发包价格,同意发包价格的合格投标人参与摇号,摇号确定中标人。
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工程或货物、服务的,谈判小组审查资格,对评审合格的供应商经过多轮谈判、报价,确定低价者为供应商。
以询价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采购人组成询价小组,现场询价或多家报价,价低者中标。
以拍卖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由出让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资格,取得拍卖资格的人员主持拍卖会,通过多轮竞拍,确定价高者为竞得人。
以公开竞价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由出让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资格,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通过多轮报价,确定价高者为竞得人。
采用公开协商方式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只有1家的才使用,由招标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成交。
第二十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1、领取交易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
2、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1、领取交易文件的投标人少于2家;
2、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2家的。
第二十二条 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处置资产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1、领取交易文件的竞买人少于2家;
2、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少于2家的;
3、参与现场拍卖或竞价活动的竞买人不足2家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标人在乡镇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县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拍卖机构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招标确定的拍卖服务机构中选取。
第二十四条 交易活动结束当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村委会(社区)出具《交易证明书》,并将交易结果函告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人凭《交易证明书》,向中标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交易结果。
第二十五条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天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资产资源处置收益由乡镇财经所专户管理,工程建设资金由乡镇财经所依据合同及施工进度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活动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派员参加交易现场的监督,可邀请村民代表及村民参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交易活动结束后2日内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通知招标人暂停交易活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村(社区)干部不得参与本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竞争,如需参与的,应报乡镇纪委备案,并在项目决策、确定标底、设定保留价、起始价、开标、评标等全过程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场交易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肢解等方式规避招标的,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财经所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获取中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完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各种方式的交易流程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