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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来源: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4/8/5 9:03:06      点击:
浠水县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
进场交易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第一条 根据《黄冈市市区招标项目进场规模标准》(黄招投标管委会〔2011〕4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黄冈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发〔2011〕106号), 为规范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切实做到应进必进、应招尽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浠水县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或有关部门已核准招标事项的,从其规定;
(六)鼓励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条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年度政府采购选择定点协议供应商的;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各部门汇总单个品种年采购量或批量采购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的范畴,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对本条第(二)、(三)款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以及改建、装饰、修缮工程,4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标准:
(一)国有或集体产权、股权转让项目;
(二)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项目;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项目;
(四)医疗器械等其他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国有资产、公共资源和公共事业等交易项目。
第六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软件开发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七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八条 必须将水电、装修等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一并纳入招标范围,随主体工程一起对外发包。
第九条  凡属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内、达到进场规模标准的项目,一律要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违反规定,不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文件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对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范围、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